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为推动实现博士后等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目标,提高学校博士后招收和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厦门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大人〔2015〕137号)、《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厦大人〔2018〕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健全学科差异的支持措施
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特点,学校通过“人文社会科学提升计划”等专项经费支持相关学科合作导师配套博士后经费,进一步激发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招收博士后的积极性。
第二条 鼓励博士后申报人才项目
鼓励拟进站和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博士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博士后获得项目生活性经费资助的,学校资助经费部分予以累加发放,鼓励合作导师追加配套经费,多渠道提高优秀博士后薪酬待遇。取消《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有关博士后奖励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简化招收程序
学校不再对学院(研究院)聘任委员会审批环节做硬性要求。博士后进站申请经流动站学术组织审议通过后,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决定学院(研究院)层面审批程序。
第四条 调整“一年一聘”签约模式
博士后合作导师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最长在站期限(6年)内,与博士后约定工作协议期。每个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协议期内的导师配套经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转入学校博士后经费账户。
第五条 放宽学术头衔评定限制
博士后进站及中期(年度)考核时,各流动站可根据申请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给予特任助理研究员或特任副研究员学术头衔。学术头衔评定条件和程序由各流动站自主研究决定,学校不再限定具体条件。
第六条 严格退站管理
根据《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对应当退站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应当敦促其及时办理退站手续,或由流动站直接办理强制退站手续。
第七条 建立健全流动站评估机制
学校从博士后招收数量与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流动站管理工作评估。流动站评估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学校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