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厦门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为推动实现博士后等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目标,提高学校博士后招收和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厦门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大人〔2015137号)、《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厦大人〔2018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健全学科差异的支持措施

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特点,学校通过人文社会科学提升计划等专项经费支持相关学科合作导师配套博士后经费,进一步激发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招收博士后的积极性。

第二条 鼓励博士后申报人才项目

鼓励拟进站和在站博士后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博士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博士后获得项目生活性经费资助的,学校资助经费部分予以累加发放,鼓励合作导师追加配套经费,多渠道提高优秀博士后薪酬待遇。取消《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有关博士后奖励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简化招收程序

学校不再对学院(研究院)聘任委员会审批环节做硬性要求博士后进站申请经流动站学术组织审议通过后,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决定学院(研究院)层面审批程序。

第四条 调整一年一聘签约模式

博士后合作导师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最长在站期限(6年)内,与博士后约定工作协议期。每个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协议期内的导师配套经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转入学校博士后经费账户。

第五条 放宽学术头衔评定限制

博士后进站及中期(年度)考核时,各流动站可根据申请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给予特任助理研究员或特任副研究员学术头衔。学术头衔评定条件和程序由各流动站自主研究决定,学校不再限定具体条件。

第六条 严格退站管理

根据《厦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对应当退站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应当敦促其及时办理退站手续,或由流动站直接办理强制退站手续。

第七条 建立健全流动站评估机制

学校从博士后招收数量与质量、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管理规范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流动站管理工作评估。流动站评估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学校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